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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十堰市办理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,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准备相应的材料:
### 落户流程:
1. "收养登记": - 首先,收养人需要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。
2. "户口迁移": - 收养登记完成后,收养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。
### 必备材料:
1. "收养登记证明": - 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《收养登记证明》。
2. "户口簿": - 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。
3. "身份证": - 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4. "收养协议": - 双方签订的收养协议。
5. "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收养证明": - 如果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有要求,需要提供。
6. "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健康检查证明": - 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健康检查证明。
7. "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": - 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,如结婚证等。
8. "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": - 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。
9. "收养人经济状况证明": - 收举报 -
一、所需材料:
(一)1999年4月1日前收养的子女(《收养法》修改决定实施前),国内公民私自收养,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:
1、抚养人书面申请;
2、抚养人居民户口簿(卡)、居民身份证(含复印件);
3、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(含复印件)。
(二)1999年4月1日后收养的子女(《收养法》修改决定实施后):
1、收养人书面申请;
2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(卡)、居民身份证(含复印件);
3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(含复印件)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(含复印件)。
二、审批流程:
1、派出所先期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。
2、通过审批的,派出所通知群众办理手续;未通过审批的,派出所通知群众领回申报材料或补交申报材料。
三、审批时限:
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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